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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温医大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规定“七问七答”
作者: 时间:2022-10-09 点击数:

2022年6月30日,温州医科大学出台《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公职人员具体范畴、利益冲突情形、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防范措施与监督实施等具体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全体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奠定制度基础。

什么是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代表和维护的公共利益与本人的私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状态和情形。

《规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利益冲突的适用对象为学校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具体包括:(一)全校处级领导干部、组织员、纪检员、教学督导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二)校本部(含仁济学院)科级干部;(三)在校本部(含仁济学院)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以及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中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采购中磋商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四)校本部(含仁济学院)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规定》中的利益等同于动产、期货债券等财产性利益吗?

《规定》中所指的利益除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外,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招生录取、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物资与服务采购、项目评审、科研平台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兼职创新创业、制度制定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只要不是为自己谋取利益,是不是就不会受到限制?

《规定》在行为限制中明确指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其中,特定关系人是指公职人员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因此,即便自己没有享受直接利益,使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行为也是严格禁止的。

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形有哪几种?

(一)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二)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三)配偶、子女及配偶违规从业;(四)违反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六)与其岗位相关的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全校处级干部、组织员、纪检员、教学督导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还须注意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违规从业。

什么情形下应实行回避制度?

公职人员在履行管理职权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发现公职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
(一)与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招投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承发包、项目资金拨付等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评审、评估、考核的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四)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公正行使公权力的。

对于利益冲突行为有什么惩戒措施?

(一)对于存在违反利益冲突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问题的公职人员,应当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

(二)对于存在违反利益冲突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公职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处分,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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